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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姚涛,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本院委托,钟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荆门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人李某甲、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称重单、保险单、户籍证明、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在卷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旭 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李家红

书记员:朱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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