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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佑林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汪佑林,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佑林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30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9日、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汪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五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系累犯且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移 审 判 员  印 坤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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