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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

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2月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潘玲
审判员:付北成
审判员:毛光荣

书记员:李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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