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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秋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秋彬,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4月20日由大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秋彬取保候审。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悟检公诉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秋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伶俐、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的一天,左某经人介绍委托被告人胡秋彬帮其购买一支猎枪。胡秋彬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群“微商2016”发送购买猎枪的消息,后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胡秋彬发送有猎枪售卖和价格的消息。胡秋彬将购枪价格告知左某,左某在大悟县大新镇农业银行旁向胡秋彬支付购枪款9500元,胡秋彬将该款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胡秋彬收到购枪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售卖猎枪的人,售枪人通过快递公司陆续将枪支零件寄给左某及其女朋友,左某收到枪支零件后组装成一支单管猎枪。2016年5月17日17时许,左某到喻某1(已判刑)位于大悟县经济开发区湖北高速交警总队孝感大队大悟中队建筑工地项目部办公室旁,持该单管猎枪打麻雀时,不慎将在公路花坛边拔草的胡某、汪某1击伤。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猎枪(霰弹枪)能正常击发,具备对人体的致伤力。送检涉案弹药为制式11号霰弹。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胡秋彬的主体身份信息,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重工派出所出具有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胡秋彬在沈阳市铁西经济开发区大潘某泽小区门前被该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将胡秋彬投送看守所羁押时,发现其怀有身孕,而无法投送。
3、左某手机淘宝交易界面。证明:2015年至2017年9月,左某在淘宝上购买夹头刀夹、弹簧夹头、螺母、螺帽、小口径弹簧健胃配件、高强度高压弹簧、高速钢钻头、手动焊锡枪、64式7.62mm手枪子弹壳、射钉枪及弹簧、射钉枪手柄、精密钢管、电脉冲机床-火花打孔机等跟枪支相关的配件。
4、大悟县中医院体检及彩超报告单。证明:2018年4月20日,胡秋彬经彩超诊断为宫内早孕。
5、大悟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枪支上交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5月11日,侦查机关依法对喻某1持有的一支、1颗猎枪弹、1把砍刀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同年5月19日,将喻某1持有的枪支进行扣押上交。
6、刑事照片一组。证明:从左某家中查扣的毒品、枪支、工具的情况。
7、大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2017年9月5日,侦查机关扣押左某非法持有的单管猎枪、弹头、铅弹、毒品等物品;2017年9月21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殷某持有的一把黑色金属,以气体为动力的手枪。
8、大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5月10日,扣押殷某所持有的以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枪,因该枪不完整,缺少配件,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不予鉴定。
9、证人喻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17时许,喻某1的表哥左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大悟县经济开发区高铁连接线省高速警察大队大悟中队工地,持猎枪打鸟,不慎误伤了人,左某将猎枪放在喻某1的项目部办公室后走了,公安民警将猎枪收走,并将喻某1带至公安机关。20多天前,喻某1跟左某说工地总有2只乌鸦叫,左某跟喻某1说弄把枪他玩,过了几天,左某从网上购买枪的配件,在喻某1的工地项目部组装成一把1米多长的单管猎枪,枪膛上还上了一发塑料子弹,子弹上有蓝色12数字,和3、4发子弹一起借放在项目部办公室内给喻某1玩,欲以1万元卖给喻某1,但喻某1没同意。喻某1拿此猎枪打了一枪,付某、邓某也都好奇,也玩过。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16时许,胡某、汪某3清、喻某23人在高铁站公路上绿化带拔草,听到“砰”的一声枪响,子弹打在公路旁的牌子上,然后弹到其左小腿上,打得好痛,一起拔草的汪某3清的右手也被打了,胡某吓得不得了,跟一个过路的年轻说,年轻人将手机给胡某报警。
11、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汪某1和胡某在高铁站的公路上拔草,听到“砰”的一声枪响,然后就感觉手背被子弹打痛了,胡某说她的腿也受伤了,二人叫过路的人报警。
1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一天晚上,付某在高速巡警建筑工地办公到上班,看到喻某1从其车上拿下一把猎枪到办公室玩,喻某1说从其老表手里借来打猎的,放在工地办公桌的一个角落里,由喻某1保管。2016年5月17日付某看到左某到工地项目部找喻某1,喻某1叫付某送人回来洗车时看到警车来了,把猎枪收走了,将喻某1、付某带到派出所。
13、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汪某2看到左某和一个背着一个深色长包的瘦年轻开车到该工地,老板喻某1当时在后面洗车,喻某1看到左某打招呼“老表来了,莫瞎搞”,左某二人到项目部一楼靠西边的办公室,喻某1叫汪某2去买水,汪某2到二楼卫生部出来准备出门时听到“砰”的一声,看到喻某1往办公室方向走,汪某2买水回来时,项目部一个人也没有,后来听说喻某1被公安带走了。
1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尹某与左某系同居关系。2017年9月5日,侦查人员在尹某居住的大悟县城关镇“波尔沃”小区10栋三单元1102室,即被告人左某的住处,查获十几包毒品、1支枪,尹某陈述都是左某弄来的。
1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至2016年年初的一天,杨某到左某家玩,左某委托杨某帮其购买一支枪,杨某称别人只出售枪身,左某当场给了杨某7500元现金给杨某购买枪身,后杨某将该款存入卖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一个多星期后,枪身直接邮寄至左某家中,枪身是一个“健胃8小口径”步枪枪身,枪身只需要配置枪管、弹夹、枪头后就是一支完整的枪,后杨某还帮左某买了一个铅弹弹模。另外杨某听说,去年左某在高速交警大悟工地上开枪把人打伤了,打伤人的那支枪是喻某1给左某1万元买的,给没给钱不知情。自己也没有帮助左某组装过枪支。
16、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左某帮助喻某1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是火药枪。其陈述,不晓得是左某从胡秋彬处买来给喻某1的,还是左某介绍胡秋彬给喻某1认识,喻某1自己买的。该枪后来被公安机关查收了。另外,郭某1曾在胡秋彬手中购买了一根5.5毫米口径的枪管,多少钱购买的郭某1已记不清。
17、证人殷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5日,殷某通过支付宝分2次转账5800元钱给胡秋彬购买了一把金属做的仿真制式手气枪,后到胡秋彬家中拿枪。殷某拿回该枪后,没有子弹和气体,便拿到左某住处帮忙打打气,后在家中试枪,连水桶也打不破。
18、证人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左某受喻某1委托联系人帮其买把枪。2016年4月份,左某通过郭某1介绍认识了胡秋彬,胡秋彬声称其能弄到枪,左某便委托胡秋彬跟他搞一支猎枪,并支付了9500元购枪款给胡秋彬。后左某在一个月之内陆续收到装有拆分的猎枪配件的包裹,左某收到货后,让杨某将猎枪配件组装起来;后左某将杨某组装好的猎枪送到喻某1位于大悟县经济开发区湖北高警总队孝感大队大悟中队建筑工地项目部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17时许,左某到大悟县经济开发区湖北高警总队孝感大队大悟中队建筑工地项目部处,持自制的单管猎枪打麻雀时,不慎将在公路花坛边拔草的人击伤。
2017年9月5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左某位于大悟县城关镇波尔沃小区10栋3单元1102室的家中卧室衣柜、书房柜子里搜查出47颗麻果、13袋冰毒、在其身上裤子口袋搜查出1袋冰毒、1支小口径步枪、黑火药、铅弹头、弹壳及制作工具模、锤子、老虎钳,在左某的母亲位于大悟县城关镇民乐巷86号的家中杂物间衣柜搜查出2袋冰毒。前述毒品其供述在三四天前,左某在武汉一个叫老王的汉川人手中购买,步枪于2015年在广水的杨某手中以7500元购买,用该枪打过五六次野鸡和野兔,该枪是一把一米多的小口径步枪,金属枪身枪管,枪托是木质,击发5.6mm的火药子弹,购买时就是一个枪身,没有枪管,左某找老黑做了一个枪托和在淘宝上购买了一支枪管配在枪上。侦查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左某全程在场并在扣押文书上签字确认。
另外供述,殷某以7500元的价格从胡秋彬手中购买了一把气手枪。
19、被告人胡秋彬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胡秋彬通过手机微信号“金凤凰”添加殷某的微信,殷某询问胡秋彬可否帮其购买一把击发火药子弹的枪支,只要能搞到枪支,花五万元也要购买。胡秋彬在网上寻找多次,找不到售卖击发火药枪的人,便与殷某商定购买钢珠枪,殷某同意。后胡秋彬在网上通过其微信号联系微信号叫“搬运工”的人购买一把钢珠枪,商定价格为3500元,胡秋彬为了从中赚取差价,与殷某商定价格为5000元,殷某只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给胡秋彬,胡秋彬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搬运工”,后该男子通过快递将枪寄给胡秋彬,该枪是一把二十厘米长,代号P99的黑色钢珠手枪。因殷某未将剩余钱款给胡秋彬,该枪一直在胡秋彬手上并藏匿在胡秋彬位于大悟县大新镇住处一楼楼梯过道纸箱子底部。殷某多次找胡秋彬要枪,到2017年1月份,殷某再次找胡秋彬索要枪支,胡秋彬才告知殷某藏枪地点,让殷某自己去拿。
2015年过年前的一天,胡秋彬通过殷某认识左某,左某委托胡秋彬帮其购买一支单管猎枪并愿意支付了1万元购枪款。后胡秋彬通过微信群“微商2016”发购买猎枪的消息,后有人通过微信向胡秋彬私聊有猎枪售卖,价格为八九千元。胡秋彬向左某说了价格,后左某在大悟县大新镇农业银行附近给了9500元现金胡秋彬,胡秋彬将钱款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胡秋彬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售卖猎枪的人,两三天后便陆续从“天天快递”、“韵达快递”等快递公司收到枪支零件,左某收到枪支零件后,自己将枪组装起来并将组装号的枪支照片发给胡秋彬看,该枪有一米多长。两三个月后,胡秋彬听说左某将猎枪拿出去玩将他人打伤,胡秋彬便更换手机号码。
2016年3月份,胡秋彬在微信群“微商2016”发布购买枪管的消息,以便帮助郭某1购买一支枪管,胡秋彬与郭某1商定购买价格为1600元。后一个微信号叫“低调做人”的人添加胡秋彬的微信说有枪管售卖,胡秋彬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低调做人”的人,胡秋彬从中赚取600元,后胡秋彬在“韵达快递”公司收到一根长度约五六十厘米、外径食指粗的黑色枪管,发货人地址在广东省。胡秋彬便打电话给郭某1到大悟县大新镇来拿枪管。
20、鉴定意见
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孝)公(刑)鉴(痕)字[2016]11号及鉴定物照片、聘请书、资质材料、通知书证明:2016年5月18日,经鉴定,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猎枪(霰弹枪)。能正常击发,具备对人体致伤力。送检弹药为制式11号霰弹。
2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证明:2018年4月20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胡秋彬所持的银白色苹果6手机。胡秋彬使用该部手机向他人售卖枪支零件。
(2)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7日22时许,侦查人员组织喻某1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其辨认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左某,持枪在大悟县经济开发区高警总队开枪打鸟击伤他人。
2016年5月17日22时许,侦查人员组织付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其辨认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左某,持枪在大悟县经济开发区高警总队开枪打鸟击伤他人。
2017年9月27日11时许,侦查人员组织郭某1辨认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其辨认4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胡秋彬,曾向郭某1售卖一根枪管。
2017年9月6日10时许,侦查人员组织左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其辨认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杨某,曾于2015年帮左某购买一支小口径步枪枪身,给左某改装,并用自制的铅头火药子弹用该枪打猎。
2017年9月6日10时许,侦查人员组织左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其辨认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郭某1,左某通过郭某1介绍在胡秋彬手中以9500元购买一支单管猎枪。
2017年9月6日10时许,侦查人员组织左某辨认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其辨认6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胡秋彬,曾向左某售卖一支单管猎枪。
2017年9月21日17时许,侦查人员组织殷某辨认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其辨认9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胡秋彬,殷某从其手中购买了一支气体为动力的手枪。
(3)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2016年5月17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大悟县经济开发区湖北高警总队孝感大队大悟中队建设工地项目部进行现场勘查,在该项目部为一栋单体二层楼房,一层西侧办公室内的办公桌西北角发现一把木柄长刀,长约50公分、在办公桌北侧靠墙有一支疑似单管木质枪托的猎枪,枪长约120厘米、枪管为金属质、全长约75厘米,枪管为两段,枪底为木质,枪机左侧有中华一刀镂文字样,枪膛里有一颗红色子弹,子弹直径约2cm。现场档案柜的南侧地面有一颗蓝色子弹壳,底部有12CHINAHAWK字样。
(4)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9月5日13时,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左某的住处左手边卧室门后搜查出一支小口径步枪。
2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胡秋彬的微信内容,当中有售卖枪支零件的内容;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秋彬明知他人购买枪支,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搭桥介绍他人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秋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秋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秋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涉案扣押的枪支及其他物品由大悟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夏轲
审判员 潘玲
人民陪审员 李新国

书记员: 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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