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建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7670-0。
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职位。
被执行人:梁玉娟,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赵光芒,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桥东区。
被执行人:许双平,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任丽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光芒、许双平、任丽文、李建新、梁玉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光芒、许双平、任丽文、李建新、梁玉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郝吉科
书记员: 李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