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建华,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未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建华于2017年4月20日18时15分许,驾驶冀T×××××冀T××××ד东风”牌重型半挂车,沿岐银线由北向南行至350KM+400M(长岗远江公司门口)处时,因交通堵塞停车起步时与右前方行人于某、梁某相撞后碾压,造成于某、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谢建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堵车起步时,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谢建华补偿了被害人亲属1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谢建华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报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井陉县交警队返还事故车辆凭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2.证人李某1、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建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意见书、井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及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华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堵车起步时,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建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同意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谢建华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建华提出从轻处罚并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吴跻亭 审判员 刘 彦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武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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