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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
杜某某

公诉机关栾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元氏县。2014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栾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4)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月梅,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犯罪后主动给警方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犯罪后主动给警方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刘书汉
审判员:刘志慧
审判员:信云丽

书记员: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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