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厉宝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鸿国,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徐鸿国。
异议人李卓然。
申请执行人王莲芬。
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茨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厉宝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鸿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鸿国。
被执行人李卓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莲芬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卓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卓然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卓然称,应当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或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且主要资产所在地均在葫芦岛市,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廊坊市而在葫芦岛市,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异地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卓然在沈阳市、大连市、兴城市、锦州市、盘锦市、青岛市、北京市分别涉及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2014年5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赴异地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卓然在沈阳市、大连市、兴城市、锦州市、盘锦市、青岛市、北京市分别涉及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1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数量及财产分布属于以上情况,且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异地执行的批复。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或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卓然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文泉 审判员  徐钢桥 审判员  艾福银

书记员:冯国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