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无业。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鄂09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3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载乘赵某自孝感市黄孝路中都搅拌站至孝昌县,当其驾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汪梁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后因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其所驾驶的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驶入逆向车道与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龚某超载(核载16000千克,实载36050千克)驾驶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起火燃烧,造成被害人李某、龚某现场死亡,被告人胡某某和乘坐人赵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胡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害人龚某、李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26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0日20时许,其在经营的旅社房间看见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先是两边晃荡着行驶,后突然行驶到逆向车道中与该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后两辆货车着火的事实;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0日20时许,其乘坐胡某某驾驶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因避让行人,胡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4.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孝公刑技法交字(2016)第023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引起急性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及被害人龚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烧伤死亡的事实;
5.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孝公交认字(2016)第03302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对2016年3月30日发生在107国道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汪梁岗村路段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龚某对发生的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事实;
6.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武福爱(2016)痕鉴字第XG137号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鄂K×××××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角出与人力三轮自行车左侧前部呈一定角度发生碰撞,该车变向后右侧中部与途径该路段的鄂A×××××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呈一定角度发生碰撞的事实;
7.被告人胡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具备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A2型;
8.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1976年12月28日,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9.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30日20时许,其驾驶K0663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载乘赵某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因避让横穿的行人,该车行驶到逆向车道中与该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后两辆货车着火,后发现横穿国道的骑车人、对向大货车驾驶人死亡及赵某受伤的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被告人肇事后在现场救助伤者、保护现场是其应尽义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均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庆 审判员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书记员: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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