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雪峰,男。
被执行人张福金,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福金追偿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的(2014)讷法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崔广贺
书记员: 娄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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