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丛 涛
书记员:冯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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