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支行
王某、何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支行。
被执行人王某、何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支行与王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68990.6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支行与王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68990.6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审判长:李科峰
审判员:韩用家
审判员:彭建斌
书记员:谈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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