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姬某
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2014年10月21日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志清、陶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及其辩护人牛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姬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给公安机关联系,并按公安机关指令在原地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姬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给公安机关联系,并按公安机关指令在原地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赵志远
审判员:高原
审判员:刘造田
书记员: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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