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伍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伍某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3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瑞黎、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15时55分,被告人伍某驾驶渝B×××××号“极东”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本市谋道往万州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谋道镇杉王大道460号门前时,遇被害人向某某无照驾驶无号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孙某某在前面同向而行,被告人伍某不注意观察前面车辆情况超越该摩托车,超车后未与该摩托车拉开距离而向右打方向,与该摩托车相刮擦,造成被害人向某某受伤,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向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伍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伍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春桃

书记员:宋小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