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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1年8月2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13年8月22日释放。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居住地。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路虎吉普车行驶至大同区同城路灯岗时,被陈某某驾车截停,随后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与周某就周某在民强新村倒车时将刘某某撞伤一事进行交涉。双方产生争执,刘某某报警。周某驾车将陈某某的北京现代轿车撞开后向东行驶,车行驶至大同区人民法院门前公路时撞在同方向刘某一驾驶的重型货车上,路虎吉普车起火燃烧。事故导致路虎吉普车驾驶员周某受伤,乘车人卞某死亡,车辆损毁。乘车人卞某符合生前因交通肇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周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一、陈某某、卞某、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不在现场。
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卞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周某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到案说明,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43分,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接到报警称:大同区民强新村,路虎揽胜车撞人并逃逸,伤者严重,要求出警。经核实报警电话为刘某某拨打。接警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途中,6月19日21时54分,再次接到大同分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肇事的路虎揽胜车在大同区法院门前,与一辆大车相撞,路虎车着火,有人受伤,已报119,要求出警。公安干警到现场后看到路虎车内死亡一人,未见到驾驶员。经调查得知路虎车驾驶员周某已被送往医院。2016年6月20日8时许,大同公安分局干警前往哈尔滨调查,并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将周某抓获。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大庆市应急指挥中心110接警单、同公交认字[2016]第1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送达回证,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43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大庆市大同区民强新村,路虎揽胜撞人逃逸,伤者严重。2016年6月19日21时54分,110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称在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门前,大车与路虎车相撞,有人受伤,车着火,已派119。被告人周某肇事现场、肇事车辆车损情况、被害人情况、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与陈某某车辆撞车后逃跑。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尾随相撞,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发生事故后没有报案,周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一、陈某某、卞某、刘某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基本情况,肇事现场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送达周某、陈某某、刘某一、刘某某、被害人卞某的朋友。
3、说明,证实报警人李某某在外地打工,短期内不能回到大庆。
4、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案件谅解书,证实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周某一次性赔偿卞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某费用总计人民币1000000元,周某已经全部给付赔偿金,被害人卞某家属对周某表示谅解。
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陈某某、刘某一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路虎吉普车所有人为周某、北京现代轿车所有人为杨某某、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周某、刘某一、陈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该车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取车凭证,证实2016年6月19日,英路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被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同分局扣留,陈某某已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取回,2016年7月21日刘某一已将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取回。
7、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安鉴字第DT156号、第DT157号、第DT169号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HJB[2016]交鉴字第06027-1号、第060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证实路虎吉普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现代轿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红岩牌重型卡车安全性能合格、英路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发生过接触,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右侧与英路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过接触。英路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在现场监控录像由14:41:18第20帧至14:41:18第25帧之间的行驶速度在146km/h-157km/h范围之内,鉴定意见书已送达周某、陈某某、刘某一。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被害人卞某主体身份。
9、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785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说明、送达回执,证实2016年6月20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科29床对被告人周某进行血液提取,检验的周某、刘某一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016年8月26日在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办案区,对周某尿样进行甲基苯丙胺胶体金法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阴性,因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晚未找到被告人周某,故未及时对其进行采血。该检验结果已告知周某、刘某一。
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卞某符合生前交通肇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1、大庆120院前急救病情记录、第六医院出车单、大庆油田医院诊断、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程记录,证实2016年6月19日22时左右,大同急救分站急救车到达患者周某身边,22时45分将周某送往油田医院,患者意识清醒,周某因车祸致多发伤、右肘部外伤,2016年6月20日3时50分,周某由门诊收治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右肘关节开放伤,意识清醒。
12、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1)红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说明,证实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后,周某对判决不服,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13年8月22日,周某刑满释放。
13、证人刘某一2016年6月20日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2时许,刘某一驾驶红岩重型卡车给大同区兴荣物业拉运燃煤,行驶到大同区法院门前时被一辆白色吉普车追尾。刘某一车的左后轮胎爆了,将路虎车反弹到路的北侧,大约五分钟后路虎车发动机机舱部位开始着火,并逐步蔓延到驾驶室内,车内驾驶员位置的女子在车辆起火时被路边的人从车里救出来了。刘某一呼唤周围的人救人,并打电话报警。
14、证人刘某某2016年6月19日、陈某某2016年6月20日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40分左右,刘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民强新村B5和B6中间的空地处,正要打开陈某某的现代轿车的副驾驶车门时,一辆白色路虎车倒车,刘某某大喊“撞车了,撞车了”,那辆车也没有停,继续向后倒车,将刘某某撞了一下并把他挤在两车中间。刘某某和陈某某让路虎车驾驶员下车,这辆车掉头开走了。刘某某拨打110报警。陈某某驾驶车辆跟着肇事的路虎车,到大同区转盘道灯岗时,刘某某看见陈某某停在路虎车的左前方,杨某某的车停在路虎车后面。大家下车找路虎车驾驶员理论,司机是个女的,副驾驶也下来一个女的,二人都喝酒了,要求刘某某等人不要报警,还说要给修车。刘某某准备再次报警时,路虎车驾驶员抢夺手机不让报警,然后上车加油顶了两下陈某某的车,冲出去了。陈某某驾车继续追赶,在大同区法院门前,刘某某看见路虎车冒烟了,陈某某下车去看情况,刘某某前往大同区第六医院检查。
15、证人杨某某2016年6月19日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40分左右,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民强新村B5和B6中间的空地处,正要打开陈某某的现代轿车的副驾驶车门时,一辆白色路虎车倒车,刘某某大喊“撞车了,撞车了”,那辆车也没有停,继续向后倒车,将刘某某撞了一下,并把他挤在两车中间。刘某某和陈某某让路虎车驾驶员下车,这辆车掉头开走了,刘某某就报警了。陈某某驾驶车辆跟着肇事的路虎车,到大同区转盘道灯岗时,陈某某停在路虎车的左前方,杨某某的车停在路虎车后面。大家下车找路虎车驾驶员理论,司机是个女的,副驾驶也下来一个女的,二人都喝酒了,要求刘某某等人不要报警,还说要给修车。刘某某准备再次报警时,路虎车驾驶员抢手机不让报警,然后上车加油顶了两下陈某某的车,冲出去了。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驾车沿着路虎车跑的方向行驶,杨某某因要前往公安局报案,在行驶到六医院路口时向右转弯了,只看见路虎车向东跑了。后来刘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说路虎车在法院附近撞了,杨某某到达法院附近时,路虎车已经着火了。
16、证人毛某某2016年11月24日证言,证实毛某某系大庆市第六医院护士。2016年6月19日晚,毛某某值班期间接到市120指挥中心指派,称在大庆市大同区法院门前有一起交通事故,毛某某与医生前往肇事地点。现场正在着火,急救车过不去,伤者躺在路边。伤者被抬上车送往大庆市油田总医院,伤者在车上意识是清醒的,有一个陪护的也在车上。
17、证人梁某2016年11月24日证言,证实梁某在大庆市第六医院工作,2016年6月19日晚,梁某值班期间接到市120指挥中心指派,称在大庆市大同区法院门前有一起交通事故,梁某与毛某某前往肇事地点。现场正在着火,急救车过不去,伤者躺在路边。将伤者抬上车以后,送往大庆市油田总医院,伤者在车上意识不是特别清醒,有一个陪护的也在车上。在车上时没有交警要求帮助伤者采血。
18、证人刘某某2016年7月3日证言,证实刘某某系大庆市第六医院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6月19日22时许,刘某某值班期间接到指派,说大同区政府东侧发生车祸,需要出车。刘某某与医生梁某、护士毛某某一起前往现场,看见伤者在法院门前躺着,路北面有一个车着火了,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大庆油田总医院,当时车内还有一个男子陪同,没有交警要求帮助伤者采血。
19、证人宗某2016年7月25日证言,证实宗某系大庆市油田总医院医生,2016年6月19日22时40分左右,宗某值班期间接到120急救车送来的患者周某,当时周某意识清醒,能说出右肘部疼,陪同的家属有三、四个。周某在油田总医院呆了大概十多分钟就离开了。
20、证人兰某2016年7月27日证言,证实兰某系大庆市龙南医院医生,2016年6月19日兰某值夜班,当晚电脑里没有周某的就医记录。当晚23时30分左右,有一个叫李某的挂号就医,因车祸右肘受伤,意识清醒,在医院拍了一个X光片子,经诊断系右肘关节骨折。兰某建议患者住院,后来患者没有住院即离开。
21、证人刘某某2016年7月26日证言,证实刘某某系肇东市人民医院骨科医生。2016年6月19日晚,一个女子坐120急救车前往医院就诊,刘某某看见患者胳膊都是血,推荐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毕主任,患者就离开了。
22、证人周某某2016年7月1日证言,证实周某某系周某父亲,周某出车祸的消息是朋友吴某某打电话告诉周某某的,周某某前往现场后没有看见周某,听周围人说120车拉走了,吴某某开车带周某某前往大庆市油田总医院,当时耿某某在医院。周某在油田医院呆了约一个小时,又前往龙南医院,最后去了哈尔滨的医院,周某某没有跟着去,直接回大庆市大同区了。
23、证人吴某某2016年7月1日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上,吴某某开车的路上看见交通事故,听周围人说是周某某的女儿交通肇事了,吴某某就打电话告诉了周某某。吴某某前往大同区尚城小区路口接的周某某,然后到现场,又开车去的油田总医院,因周某某心脏不好,吴某某一直在照顾周某某。后来周某转院到龙南医院,又转到哈尔滨的医院,吴某某就带着周某某回大同了。
24、证人耿某某2016年7月1日证言,证实耿某某系周某的公公。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耿某某一的司机(小孙)打电话告诉耿某某说,周某出车祸了,120急救车从大同出发去大庆市油田总医院。耿某某到达医院后,周某一直昏迷。被送往油田医院的急救室,后周某乘坐120车前往大庆市龙南医院,又去了肇东市人民医院,最后凌晨3点多转院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6年6月20日4时至5时左右,周某办理完住院手续。
25、证人孙某某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26日证言,证实孙某某系周某家司机。2016年6月19日22时许,有人给孙某某打电话,说周某在大同出车祸,已经被120急救车送到大庆市油田总医院了。孙某某又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周某的公公耿某某。孙某某到医院后看见周某浑身是血,昏迷状态。被送往油田医院的急救室,后周某乘坐120车前往大庆市龙南医院,又去了肇东市人民医院,最后转院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6、证人徐某2016年7月4日、陶然2016年7月4日、孙新然2016年7月4日、吴禹霏2016年6月29日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17时许,徐某、吴某某、陶某、孙某某、周某、卞某一起吃的饭,期间无人饮酒,周某开一辆白色路虎。20时许,周某与卞某一起乘车离开。
27、证人王某某2016年7月27日证言,证实王某某系耿某某一的员工,不认识周某。2016年6月19日晚,王某某接到孙某某的电话后前往大庆市龙南医院,用李某的名字挂号,然后就在医院大厅了。王某某不知道周某是否进行了检查,周某就诊时他也不在现场。
28、被告人周某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27日供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16时许,周某驾驶路虎吉普车去大庆市格林小镇小区接的卞某前往大同区,沿着大广路行驶至大同区新华电厂山西马屯后的一个工厂,参加吴某某的生日宴。当日18时许,大约七、八个人在吴某某家吃的火锅,期间无人喝酒。2016年6月19日21时许,卞某坐副驾驶,被告人周某驾驶路虎吉普车经过大同区百合园区灯岗向东行驶时,从其车后面上来两辆轿车将周某截停,车上下来四五个男人,说他们的车被周某刮了,要求周某下车。周某下车查看情况时,乘坐在路虎车副驾驶的卞某也下车了,因对方车辆的人骂周某,还要打人,周某上了自己的车,将对方的车撞开后,驾驶车辆过灯岗向东走,行驶至大同区人民法院门前时撞到前面一辆大货车上,周某当时昏迷了。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后几个小时才清醒。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能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泽军 审 判 员  孙 浩 人民陪审员  黄 杰

书记员:林伟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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