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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姜英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靳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振龙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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