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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姜某某、姜英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靳某。
被执行人姜某某。
被执行人姜英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靳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振龙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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