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9年6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单丹丹、检察官助理赵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撬门进入保利水韵长滩小区V15-2号被害人侯某2的住宅内,将1块100克重的虎年贺岁银条(价值373.70元)盗走。
2.2017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破窗进入毕索小镇16-2号被害人梁某的住宅内,未盗得财物。
3.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破窗进入毕索小镇2-2号被害人乔某1的住宅内,未盗得财物。
4.2017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破窗进入世茂香提雅小区36-2号被害人李某1的住宅内,将1个“MCM”牌背包(价值894.60元)、1副“雷朋”牌眼镜(价值460.80元)、2枚玉髓戒指(价值1800元)、2个翡翠摆件(价值25300元)、2个玉髓吊坠(共价值2250元)、1个翡翠挂件(价值5000元)、1个仿琥珀手串(价值300元)、1个翡翠手串(价值500元)盗走。
5.2017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撬窗进入保利水韵长滩小区D7-3号被害人刘某1的住宅内,未盗得财物。
6.2017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破窗进入世茂翡冷翠小区27栋被害人陈某1的别墅内,将1块“欧米茄”牌手表(价值50000元)盗走。
7.2017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先后破窗进入岛屿墅东区1栋104室被害人李某2的住宅内、12栋102室被害人刘某2的住宅内,未盗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盗窃7起,数额合计86879.10元,现赃物经追缴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接侯某1等人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11月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2.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药六嘉园小区6栋1单元101室,公安机关从我家搜查、扣押的物品都是我丈夫张某某拿回来的,这些东西都不是我家的。张某某从事装修工作,平时就在药六嘉园住,有的时候说出差三两天也不回来,这个屋子只有我们两个有钥匙。我认为这些物品不是我家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也不符合张某某身份,张某某有时给我三五千元生活费,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又以干活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要回去,所以我没有怎么见过他钱。
3.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张某某的弟弟,我嫂子张某2在搬家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是她家的物品。这些物品都是非常昂贵的物品,不符合张某某的身份,所以我们提供给公安机关。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先锋二区2单元203室,和张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来公安机关反映张某某放在我家的一些东西,我现在知道是张某某盗窃来的。2017年10月,张某某给我1块“欧米茄”牌女士手表,他说是他二姨送给他的。2017年11月,张某某拿到我家许多物品,其中有1个黄色圆形手串、2个镶嵌绿色宝石的吊坠、2个镶嵌绿色宝石的戒指、1个透明色石头吊坠。张某某还把1盒庚寅贺岁100克纯银纪念币、1个青绿色和黄色相间的石头摆件放在我家了。张某某说这个石头摆件是一个大哥给他的,其他东西是客户送的。
5.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5号2单元302室,我和张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来将张某某放在我家的一些表和首饰交给公安机关。张某某说是他之前给他妈买的。
6.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保利水韵长滩别墅小区的保安主管。2017年11月2日19时许,我在小区内巡逻时见到了一名陌生男子。11月3日8时许,物业的前台接到一个电话,说发现D7-3栋别墅被盗了。经调取小区录像,我发现一名嫌疑男子在该房屋附近徘徊,与我之前在小区内碰到的陌生男子很相似,而且这名男子一碰到有监控的地方就用手中拎着的布兜有意遮挡。他经过保利水韵长滩3期内的一个小桥时,从小桥的西侧下到了河道的附近。过一会儿,有一名男子从河道由小桥的东侧上到了小桥,从小区的2期西门走了。我沿着该路线排查,在小桥下面的河道处发现了一个布兜,布兜里有一些衣物。
7.证人金某的证言:2017年11月3日8时许,我接到领导祖秋成的电话,他告诉我保利水韵长滩小区D7-3栋其好友刘某1家被盗了。我到现场后,发现房子一楼南侧的窗户被撬开了,三楼书房的窗户也是开着的。
8.证人侯某1的证言:2017年10月8日14时许,我弟弟侯某2的手机提示其保利水韵长滩小区V15-2号的房屋被盗。侯某2的司机过来查看,发现房屋正门有被撬动的痕迹,三楼卧室床边储物柜有被翻动的痕迹。有一个沈阳造币厂出的纪念银牌被盗,银牌重量100克,牌子正面是一只老虎的图案,上面有庚寅贺岁字样。
9.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10月21日18时30分许,我在毕索小镇小区16-2号的屋子里看电视,听见楼上有响声,我去查看,发现房屋被盗了,随后我就给雇主梁某打电话了,接着就报警了。
10.证人乔某2的证言:2017年10月23日10时许,我去毕索小镇小区2-2号我姐姐乔某1家打扫卫生时,发现房子侧面阳光房的玻璃门被撬开,里面塑料布被撕开一口子,我感觉是别墅被盗了,之后我就报警了。
1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7年10月21日19时许,我接到我家保姆的电话,说我毕索小镇16-2号的别墅被盗了,我回家后发现别墅的二楼主卧室的两个窗户开着,右侧的窗户纱窗在地上,阳光房的一块玻璃被砸碎了。
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7年10月24日17时3分许,我从香提雅小区36-2号的家中离开,大概19时40分许回到家中。吃过晚饭后我发现二楼卧室的阳台门碎在了地上,卧室内有被人翻动的痕迹,我就报警了。我发现我有1个摆件被盗了,长大约12公分,厚度10公分,高度12公分左右,山形状,雕刻的人物和小桥,绿色翡翠料,是我十几年前花3万元买的,现在这个摆件的底座还在我家;丢失的物品还有1个蓝色的“MCM”牌双肩背包,这个包还有1个副包,也是蓝色的,小偷没有偷走,当时花了7000元左右买的;还丢了1副“雷朋”牌的眼睛,是我家孩子在德国免税店给我买的;还丢失了1个黄色的关公翡翠的挂件,是两年前在古玩店买的,大概花了3万元;还丢失了2枚天然翡翠戒指,都是用两个7厘米的灰色盒子包装的,都有证书;还丢失了2只镶嵌翡翠挂坠,是用银色的5厘米见方的小盒装的,这个坠中间是翡翠,周围是铂金材质;还丢失了1串男款蜜蜡手串。
1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我家在2017年11月8日晚被盗,丢了1块“欧米茄”牌女款手表,这块表白色的上边有镶钻,银色表链中间连接表链的小棍是金色的,表是2008年我丈夫在香港买的,当时花了6万多港币,我家有这块表的盒子,还有当时从表上卸下来的表带。
1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7年11月13日8时许,我接到岛屿墅物业人员的电话,说我位于该小区东区12栋102室的房屋被盗了。我爱人在2017年11月6日白天去看过房子,当时还是完好的。我家屋子南侧的窗户有撬动的痕迹,纱窗也被割开了,屋子里外有脚印。我家一共有四层楼,都有脚印,但是没有翻动的痕迹,没有丢失财物。
1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7年11月12日21时许,我的手机收到短信显示我家岛屿墅小区东区1栋104室可能进人了。11月13日,我回家发现一楼客厅的一扇窗户掉在了地上,三楼卧室被翻的乱七八糟,然后我就报警了。
1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人员在药六嘉园小区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及张某2、冯某、李某3处扣押本案被盗物品,返还各被害人。
17.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虎年贺岁银条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玉髓戒指等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明细表: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
18.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在保利水韵长滩V15-2号别墅、D7-3号别墅、毕索小镇16-2号别墅、2-2号别墅、香提雅36-2号别墅、翡冷翠27号别墅、岛屿墅东区1栋104别墅、12栋102别墅被盗现场提取作案时留下的鞋印,并在保利水韵长滩小区的水渠内提取一个布兜,布兜内有一个黑色口罩。
1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提取的口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2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提取的鞋印均为张某某所留。
2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9)外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张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虽否认其实施盗窃,但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提取到了张某某的鞋印及物品,且在张某某的住处扣押了大量被盗物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其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其关于物品来源的辩解显然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赃物已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2.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3.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4.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岩
人民陪审员 刘凯
人民陪审员 陈钊
书记员: 付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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