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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熊某
严国平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辩护人严国平。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随县检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王梦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严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熊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熊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熊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熊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天耀
审判员:王志强
审判员:周露露

书记员: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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