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周中山
周永发(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中山,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并留置于交警大队,同月28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永发,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随县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中山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邓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中山及其辩护人周永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大型货车上路行驶,雨天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动态观察不力,操作不当,与对方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造成了致四人死亡、1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周中山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表示愿意变卖其肇事车辆用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亲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的死亡人员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惨重,且赔付能力、车辆保险金额与经济损失的差距过于悬殊,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中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中山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大型货车上路行驶,雨天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动态观察不力,操作不当,与对方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造成了致四人死亡、1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周中山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表示愿意变卖其肇事车辆用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亲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的死亡人员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惨重,且赔付能力、车辆保险金额与经济损失的差距过于悬殊,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中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中山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审判长:张云成
审判员:王志强
审判员:吴善玲
书记员:石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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