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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T×××××号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保衡路深州境内127公里+3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刚海旺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致刚海旺驾驶的拖拉机被撞失控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戴小娜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刚海旺当场死亡。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7日19时47分电话报警。经本院民一庭调解,被告人王某所驾肇事车辆所有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刚海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戴小娜的证言、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说明、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家属所签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及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等候交警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安国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对王某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及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等候交警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安国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对王某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丙寅

书记员:殷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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