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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工作单位:安平县安平镇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逆行车道,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安平县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丙寅

书记员: 殷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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