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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深州市计划生育协会职工。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宗辉,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单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冀T×××××号车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保衡线110公里+145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韩某驾车逃逸。被告人韩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次日,被告人韩某到深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对被害人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另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2015)深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韩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判处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董某、史彦国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逃逸,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所辩被告人韩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经查,属实。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对辩护人所辩要求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袁英飒
审判员 李丙寅
审判员 冯占队

书记员: 魏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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