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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验员孙寒冰、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艳敏

书记员: 魏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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