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某,农民。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被本院取保候审。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满某驾驶冀T×××××号丰田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7国道深州境内204公里+950米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刘名毯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该三轮车失控后又与其后方同向行驶的朱某甲所驾驶冀T×××××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刘名毯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满某驾车逃逸。此事故被告人满某负全部责任。当时18时许,被告人满某到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满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满某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艳敏
审判员:袁英飒
审判员:殷萌萌
书记员:魏孟迪第2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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