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宋电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深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同意判非监禁刑的意见,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志林

书记员: 杨志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