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市点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雯、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无证驾驶鄂E×××××号五菱牌面包车,沿点军区3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6KM+500M处时,为躲避艾某占道逆向停放于道路东侧的鄂E×××××号福田牌货车,龙某甲遂驾车驶入道路西侧相向车道内,同一时刻,王某2无证驾驶摩托车载龙某(女,殁年82岁)由道路东侧鄂E×××××号货车后方左转驶入,龙某甲所驾面包车前部与王某2所驾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龙某当场死亡、王某2受轻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未立即报警,而是将妻子李某2带至现场并授意其顶替自己,后经被害人家属举报而未得逞。2016年11月4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龙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2、艾某承担次要责任,龙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甲支付受害人王某2医疗费2500元,支付受害人龙某家属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龙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肇事车辆核对记录表、被害人王某2人口详细信息、龙学英身份证复印件、艾金亭人口详细信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血检照片、证人李某2、艾某、代某1、陈某2、陈某1、代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2陈述、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领条两张、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预收款收据、住院预缴凭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龙某甲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周乾坤

书记员:徐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