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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李某某
赵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书民

书记员:郭忠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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