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彬,乳名“大彬”,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01年8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彬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长彬电话联系违法刻章、办理假证人,以200元价格伪造了迁西县文化教育局印章一枚,并提供给陈玉成(另案处理)用于诈骗钱财。
2013年11月1日、11月20日,被告人李长彬与张红兴(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迁西县文化教育局印章指使史胜亮、李伟(另案处理)冒充教师作其担保人,与迁西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骗取人民币9.1万元,均被李长彬、张红兴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刘某、王某、朱某、庞某的证言;3、贷款材料复印件;4、公章鉴定;5、同案犯陈玉成的供述;6、被告人户籍证明;7、被告人李长彬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彬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数罪,应当合并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彬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长彬退赔迁西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长彬的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退赔经济损失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国瑞 审 判 员 张瑞军 人民陪审员 郭凌云
书记员:闻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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