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淑一,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魏志敏,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淑一与被执行人赵某、魏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魏志敏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4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殷红霞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谭潇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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