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宁波,个体经商。
被执行人孔某,个体经商。
本院在执行李宁波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00000元,未执行金额2000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刘建军 审判员 肖中新
书记员:张春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