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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波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宁波,个体经商。
被执行人孔某,个体经商。


本院在执行李宁波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00000元,未执行金额2000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刘建军 审判员  肖中新

书记员: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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