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个体户。
被执行人当阳市万某某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二组。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阳市万某某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牟某某工程款534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二审)21304元、执行费7743元,但被执行人当阳市万某某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万某某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田殿勇 审判员 傅建军
书记员: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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