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艾某某,邮政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学生。
申请执行人高英章。
被执行人伍华文,务工。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夷陵区人民法院(2009)夷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伍华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艾某某、艾某某、高英章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华文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中新
书记员:覃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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