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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罗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罗某得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罗某得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曹恩双
审判员:宋开军
审判员:李爱华

书记员: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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