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宋开军
审判员:曹恩双
审判员:侯来锋

书记员:童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