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甄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6)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甄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君

书记员:王钟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