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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梁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2016年10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君

书记员:王钟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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