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波
闫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女。
被执行人闫某,地址老河口市张集镇。
李某波与闫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闫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4077.5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单俊岭
书记员:李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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