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汝某,务农。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汝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汝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汝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唐永学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邢俊超
书记员:洪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