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24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杜尔伯特农商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扣划,申请人放弃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凤玖
书记员: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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