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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王某、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梅,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69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系郧西县鸿达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系郧西县鸿达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系王某丈夫。
被执行人:王中亮,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执行人:付诗婵,女,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王中亮妻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王某、余某某、王中亮、付诗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余某某、王中亮、付诗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被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后再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书记员:何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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