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白某
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之子王伟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少怀,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驾驶“冀A”混凝土罐车,沿石家庄市槐中路西行至东二环东300米附近右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碾压致死。
裕华交警大队认定,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报警,在原地等待未逃离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报警,在原地等待未逃离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审判长:何亚辉
审判员:宋亮
审判员:袁永辉
书记员:贾金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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