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尹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冀B×××××牌号轿车在英才学校北侧路口北处与张某甲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相撞,致冀B×××××牌号轿车乘员魏某受伤,并于2013年9月17日死亡。尹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昌进
书记员:李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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