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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林某
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杨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交纳民事赔偿保证金,具有认罪、悔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的案件情节,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交纳民事赔偿保证金,具有认罪、悔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的案件情节,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顾智娟
审判员:孙洪海
审判员:邱天洪

书记员:姚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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