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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胡思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黄州东门路西向东行驶,行至新桥农民街路口左转弯时,与尹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逃逸。经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材料,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6月13日经黄冈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尹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9月27日,尹某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黄冈市黄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蔡某遵纪守法,此次犯罪系偶犯,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所在社区和派出所愿意接受监管和矫正,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罚将不至于危害社会。因此,从挽救的角度出发,建议法院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扣
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被告人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件、被害人尹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证实蔡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尹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驾驶摩托车逃逸。
鉴定意见: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
伤程度鉴定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末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他人重伤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到案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州区矫正办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霞 审 判 员  朱启瑞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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