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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7月28日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尹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办案机关交待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退清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新民

书记员:李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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