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新民
书记员:李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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