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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吴某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经黄冈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本田两轮摩托车,沿江北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黄冈江北公路12KM+990M路段处,与行人周某某相撞。周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的户籍信息、身份证明;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黄州区社区矫正办认为,被告人吴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一时大意,且系偶犯、初犯。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故建议法院对吴某作出非监禁刑的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建议对吴某作出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建议对吴某作出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朱霞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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