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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彭某甲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1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被黄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7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晚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无证驾驶套牌为鄂J2V023号两轮摩托车,沿黄州南湖路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至南湖变电站路段时,撞上行人彭某乙(女,殁年65岁),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明,被告人彭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拔打了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彭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艳生的证言;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现场、车辆及被害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浠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如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较小,其家人和村委会也愿意协助对其监管。如对彭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我办同意接受其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朱霞

书记员:李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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