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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7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决定予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冬姣,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王冬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0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鄂J号两轮摩托车后载一人,沿宝塔路北向南行驶,行至宏达花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江某某相撞,造成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认定:胡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在案发后,不仅自己拔打了电话“120”,而且还督促同学王某某打电话“120”、“110”,并随救护车一起去医院守护了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社区矫正办也同意对胡某免予刑事处罚。胡某是在校大学生,无不良记录,这次犯罪是过失所致。综上,请求法庭对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同学拔打“120”电话,并跟随被害人到医院,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同学拔打“120”电话,并跟随被害人到医院,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朱霞
审判员:周新民
审判员:杜佑清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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