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2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5)124号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征求被告人龙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中
书记员:黄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